受理複評(申復)案件流程

 

說明:

1.依據本縣「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」之其他規定,第一條說明: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,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五日內,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複查,並以 1 次為限,縣府得視需要請申請人、家屬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意見。

2.由縣府核發核定公文,請於到文次日 15 日內填妥申復書,輔具中心接獲縣府轉介後,便啟動評估訪視。

3.則由輔具中心再由不同輔具評估人員實施評估,啟動派案訪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