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理複評(申復)案件流程

 

1. 依據本縣「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」之其他規定,第一條說明: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,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五日內,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複查,並以 1 次為限,縣府得視需要請申請人、家屬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意見。

2. 由縣府、輔具中心核發核定公文,請於到文次日 15 日內填妥申復書,輔具中心便啟動評估訪視。

3. 則由輔具中心再由不同輔具評估人員實施評估,啟動派案訪視。

4. 申復評估流程與需求評估流程相同,後續回復相關文件並重新審核及核發公文相關處置。